社会服务

嘉兴学院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7-03-14
    
嘉兴学院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26号)、《嘉兴学院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嘉院党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师专业能力,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促进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成长而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
第三条 教师专业发展应坚持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兼顾全体教师,校本培训为主与校外培训相结合,自主选修和必修相结合,培训形式灵活多样与讲求实效相结合等原则,充分发挥各二级学院的工作积极性,充分激发教师个体在专业发展中的自觉性、自主性和主动性,不断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推进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师德教育。通过培训,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
教育理论培训。包括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伦理学等教育理论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广大教师的教育理论水平。
教育教学能力培训。通过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制和开展教学设计、说课、备课、微格教学、多媒体技术应用、英语口语等内容的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培训。通过培训,提升教师在科研立项申请、高水平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主持学术会议、参加国际会议等学术活动方面基本能力;引导教师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身心健康培训。通过培训,使教师了解身心保健的知识,培养身心锻炼的习惯,养成健康的工作、生活方式。
参与社会服务(各类咨询、技术等服务)实践活动等。
第五条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形式包括课程进修、访学、讲座、学术会议和报告、网络学习、教学研讨、读书报告、听课观摩、沙龙、工作坊、助讲制、教科研活动等。同时结合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发展咨询和专业能力诊断。
第三章 发展要求
第六条 新入职教师培训以校史校情、师德教育、高等教育教学理论和必要的教育教学能力等为主。旨在促进新入职教师尽快融入学校新环境,加强师德修养,掌握教育教学和科研技能,尽快胜任高校教师岗位工作需要。
第七条 中青年教师培训以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为重点。旨在提升中青年教师的课程开发能力、课堂教学水平、课题申报和科学研究能力、主动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
第八条   每位教师在职称晋升的周期内(一般为5年),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不低于360学时(22.5学分)。如果少于5年,则每年参加不低于72学时(4.5学分)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新教师入职第1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44学时(9学分)。
第九条 卓越工程项目的专任教师和担任实践性较强课程的教师,学校鼓励参加脱产、半脱产对口挂职锻炼。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教师专业发展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学校层面的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培训工作;各学院应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机构,负责本学院的教师专业发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度,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采取学分管理,每16学时换算为1学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及学时计算说明见附件。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学时的考核和统计。凡由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考勤统计;凡由其他部门或学院组织的培训,须事先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沟通,并由组织培训部门或学院考勤统计;其余需要认定培训学时的,由参训者本人提供培训证书、邀请函、通知、学术论文、活动内容介绍、活动过程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初审后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认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教师专业发展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与教师岗位聘任、职称晋升、教师资格确认挂钩。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款用于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团队建设、培训项目开发、组织和实施。同时,各学院要在教学安排和经费等方面支持教师参加各类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挂职锻炼的,学校按人事管理政策给予相应工作量减免并记录相应培训学时(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嘉兴学院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及学时计算说明
 
1. 参加省高校青年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和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计64学时(由人事处提供合格名单给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 脱产进修、访学和挂职锻炼6个月内(含6个月)最高计180学时;脱产进修、访学和挂职锻炼6个月以上的,最高计360学时。半脱产进修、访学和挂职锻炼的减半计算(由派出部门或本人提供考核依据给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3. 青年教师助讲制结束,完成相应任务并考核合格,计48学时(由人事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考核统计)。
4. 听课观摩,每节课计1学时(教师提供听课笔记,二级学院审核、制表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5. 参加沙龙活动,每次计2学时(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考核统计)。
6. 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报告,每半天计4学时(校外的由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经部门初审后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校内的由主办单位考勤统计)。
7. 教学展示研讨、项目成果汇报、外出调研,每半天计4学时(主办单位提供活动安排、考勤名单给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8. 社会服务(各类咨询、技术等服务),每半天计4学时(由活动组织部门或教师本人提供服务依据给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9. 院、系、研究所教科研活动,每次计2学时,全年最高计48学时(由二级教学单位审核、制表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10. 由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专题培训和研修项目,每半天计4学时。由省、部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颁发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时间计算学时(由教师本人提供通知书、证书等材料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11. 由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培训并颁发证书的,按实计算培训学时(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考核统计)。
12. 教师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网络平台学习,按系统记录时间计算学时(1小时为1学时)每年最多计60学时(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考核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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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 学院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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