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2020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可以更改了,并在本次信息确认时修改好,否则2020年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2、请2020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于12月底前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并完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确认,以后每年12月份都需登录手机APP进行确认(具体操作详见附件),否则次年1月起将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电话联系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中心林霞老师,联系电话83642535。
请广大教职工相互转告!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