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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暂行办法

来源 : 学校      作者 :      时间 : 2017-04-17/span>

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人字〔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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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

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2013年7月19日

 

 


嘉兴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等文件精神,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指以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水平和基本教学技能为主要目的,对新进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专门进行一个时期相对集中培养培训的制度。

第三条  培养对象

(一)新聘用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在岗教师;

(二)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或者未完成我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全程培养的在岗教师;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助讲培养的中青年教师。

第四条  培养对象的基本要求

助讲培养期间,被培养青年教师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学校主办的新上岗教师教学基本要求达标培训;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教学研讨、观摩活动和科研学术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

(三)培养对象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承担拟开课程有关教学辅助环节的工作(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解习题课、指导实验等),全面接受教学基本功、基本技能训练;

(四)培养期限一般为1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新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情缩短为半年。由青年教师申请和指导教师推荐,经考核成绩优异者可缩短为半年,需要继续培养的可延长至一年半或两年;

(五)承担部分课时的试讲,试讲课时不超过4课时(含教学过关考核课时)。试讲课时不计为教学工作量;

(六)至少全程跟听指导教师一门课程,做好听课笔记;

(七)协助完成指导教师交给的其它教学工作任务;

(八)在助讲培养期结束时,应提交拟开课程的讲稿、习题解、实验报告等开课前教学准备的基本教学资料。

第五条  实施单位及导师配备

培养实施单位为青年教师所在的教学单位。教学单位须为每个培养对象确定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一般只指导1名青年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被指导人数,但至多不超过2名。

指导老师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

(二)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三)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与实习等)入手,对青年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

(四)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

(五)对青年教师培养期间完成教学辅助环节的情况做出鉴定,写入《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记录本》并对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

第六条  考核及结果应用

(一)青年教师在助讲培养结束时要对自己的助讲工作进行总结,向教学单位提交工作小结、听课笔记及其它培养过程完成情况的材料;

(二)培养过程完成后,教学单位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由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统一安排,聘请有关专家对其课堂授课质量进行评价,并给出考核意见;

(三)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类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考核意见,在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础上认定其主讲教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由学校根据实际及相关规定,对其作延长助讲培养期、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七条  其他说明

(一)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其独立承担教学任务,青年教师在助讲期间无课程授课的工作量要求。其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参照助讲教师培养考核结果及相关工作表现确定;

(二)教务部门在安排新学期教学工作时,对任课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未取得授课资格的教师上课,应取消该教师的授课安排。学院若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排新教师授课的,应事先报学校人事和教务部门,经考核审查批准后方可排课,但需同时完成规定的助讲培养期全部工作;

(三)思政辅导员的培养工作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四)指导教师指导一个新教师的工作量按每学期20学时计算;

(五)每学期期末前,各教学单位进行被培养人员的考核工作,落实新培养人员的指导教师和培养任务,在下一个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本单位被培养人员的考核情况报教师教育发展中心,将新培养人员的情况及其指导教师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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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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